西安恒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渭执字第010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晋一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住所地:渭南经开区渭蒲路与南环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齐聪颖,院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84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的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业已通过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正在等待按比例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号民事02408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娟洁
审 判 员 杨李军
代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