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保189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302财保15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汇鑫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汇鑫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汇鑫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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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