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南区33号楼4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63号南区3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站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岚县向阳西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林木良种繁育实验基地。住所地:祁县高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主任。
再审申请人山西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林木良种繁育实验基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林木良种繁育实验基地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环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明
审 判 员 宋丽蓉
审 判 员 段晓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贺芳丽
书 记 员 李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