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60241R。
法定代表人:***
***与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因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仲字[2022]第107号仲裁裁决,已在法定期限向本院起诉,本案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