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10179号
原告:湖南长颈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正农社区**花园23栋6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市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奥城D3区2栋1**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云,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长颈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颈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颈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颈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长颈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