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怀化***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739元,此款用于支付怀化***结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30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1574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及执行费4895元。申请执行人怀化***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