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5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奥城D3区2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60241R。
法定代理人:***。
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年5月25日收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