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修文县苏达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中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5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龚裕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修文县苏达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铝矿预付款1099308.00元、违约金(以尚未返还的铝矿预付款为基数,从2018年05月0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以剩余货款两倍为上限,暂计算至2020年07月01日为571640.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04月01日起至2020年07月01日为1750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3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42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721808.66元(含案款1702384.66元、执行费1942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702384.66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809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