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63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龚裕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加依达·***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