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南部新区C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22226600D。
法定代表人:杨明朗,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小山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6DR9TQ99H。
负责人:林小兰。
被执行人: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5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2789494XH。
法定代表人:肖云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1021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贸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约人民币876130.00元及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琳
审判员 李军
审判员 张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周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