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民初1434号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润臻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银诚大厦010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3446605。
法定代表人: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润臻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2元。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瀚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