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165号 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西子山庄小区7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学,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北路280号兴旺科技园A栋16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3016.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791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603021704602022000××××)为本案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3016.86元(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账号:7916********)。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邓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