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民初131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君山区。 被告:**湘新中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望城社区光明大道菜农组岳西中学西门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P0XW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北路280号兴旺科技园A栋1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446869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市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君山区君山大道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622458472。 法定代表人:代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湘新中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市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3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7.08元,减半收取计210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谭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