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4694号
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系该公司行政文员。
被告:安康市君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教院巷**造纸厂家属院二楼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君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艾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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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杨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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