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5981-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0103民初59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526000元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 本院又以(2020)陕0103执保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在审理后本院以(2020)陕0103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决被告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咨询费人民币1100000元。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现申请人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杜 审    判    员      吴海玲 人 民 陪 审 员      高丽娟        
书    记    员      郭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