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5981号
原告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越公司”)与被告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蒙,被告众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云、马小倩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企业委托咨询协议》是以原告企业资质升级成功为合同目的,而原告企业资质是否能够升级成功并不取决于被告,而是取决于原告企业自身实力,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结果。纵观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取费数额,已超出了咨询合同的范畴,因此该合同内容扰乱了企业资质依规升级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视为为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所收取的费用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返还原告,因被告提供的双方法定代表人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已同意支付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的费用共计300000元,故被告应退还原告1100000。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请,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委托咨询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委托咨询服务。服务事项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的咨询服务,总计费用为380万元。咨询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合同第四条2、乙方责任约定了:乙方(众心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尽快咨询甲方(广越公司)事宜,并在政策允许下做好资料咨询工作确保所咨询事宜合法顺利进行;若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众心公司)无法完成甲方(广越公司)全部咨询的事项,应全部退还甲方(广越公司)所交款项,或协商更改协议日期。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80万元,后因被告未能完成合同中约定的资质升级事项,退还140万元,剩余140万元未退还。被告提交了双方法定代表人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合同中赠送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升壹级资质各收费10万元。共计300000元,应予扣除,现被告尚欠原告1100000未返还。 庭审中被告主张其替原告向案外人刘阿娟转账20万元,应计入双方最终结算,但未提供原告出具的代付款凭证,经质证原告不予以认可。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陕西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咨询费人民币1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众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杜 审    判    员      吴海玲 人 民 陪 审 员      高丽娟        
书    记    员      郭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