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5052号
原告:西安市户县陂玉纸管制造厂,住所地鄠邑区北;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净,任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发水,西安市鄠邑区甘亭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杨雷蒙,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董令剑,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陈文建,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立,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陈鹏,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户县陂玉纸管制造厂诉被告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户县陂玉纸管制造厂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户县陂玉纸管制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安市户县陂玉纸管制造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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