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梦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783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东,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今北豪庭****。
法定代表人:赵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拴虎,男。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裘彬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东,被告***,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拴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护理费1092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24051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抚养费7441.2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04143.2元的80%为243314.56元;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8日,原告跟随被告***再次来到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中铁三局(浙江交工杭绍台铁路)项目工程工地(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路××号××道)干活,从事木工工作,每天工资300元。2020年3月24日17时许,原告在47号桥墩挂篮上工作中,不慎跌落到桥面上,受伤后,即被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车送往绍兴袍江医院医治,经诊断为:1、胸椎骨折(T3-T5)2、肺挫伤3、双侧肋骨骨折。
被告***辩称无异议。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是中铁三局给原告发的工资,被告赚取管理费,原告应起诉中铁三局,同时要求对原告的伤残、三期进行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2020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一份,约定了原告从事工种、合同期限、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工资待遇等内容,其中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如不能协商解决,通过甲方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3月24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劳务用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向本院起诉,未经仲裁前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沙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