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710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梦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今北豪庭1幢2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696960XB。
法定代表人赵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梦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1789.5元,剩余178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