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办迎泽西大街133号峪祥苑小区院内4单元1001号,现实际经营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瓦窑街瓦窑文化茶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49号院1号楼3单元2户,现住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晋010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银行存款1629.74元。
3、向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行为。
4、对被执人进行传统查控,相关协执单位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案执行到位1629.74元,尚有598770.26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10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俊生
审判员 成 勇
审判员 荣俏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薄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