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武刚成,经理。
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绿化队,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9)晋0109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元、利息6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21元,案件执行费45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绿化队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绿化队享有的尚未支取的到期债权3676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长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