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9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8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武刚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9)晋0109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归还剩余借款64.9万,并承担从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7%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190元,保全费4810元,案件执行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69000元及从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7%计算)和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长青
二○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