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9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9)晋0109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元、利息6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21元,案件执行费45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67616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