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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3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二原告申请追加***、***共同原告,二原告称其二人与***、**系合伙关系,是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其二人认为***、**与二原告系必要共同原告,为查明事实,应追加***、***共同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然和***、**作为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但***、**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作协议,将收取的中建三局33036项目工程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暂定10万元支付至***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的诉求。二人请求“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工程项目经理**,等四人算账后,再由**向其他三人支付。”二原告申请追加的***、**不同意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无法将***、**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共同原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