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1236号之一
原告聂彬,男,汉族,1984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坤,**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5141606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住河南省开封县/div>
委托代理人***,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住河南省开封县/div>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彬诉被告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彬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9元、保全费2493元共计6102元,由原告聂彬承担。
审 判 长 曹自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