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糜宏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6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