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运来,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2月3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河南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许州路路南段(将官池社区皮胡庄村许州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090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