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3893号
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蔡马东路7号1幢3楼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4386977J。
法定代表人:梁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球,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广州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64533885Q。
法定代表人:张和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建管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诚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建管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锋、被告禾诚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建管材公司起诉称:2017年6月28日,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余杭妇保医院)装修工程需要采购不锈钢管材等材料,故与杭建管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对价格结算、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作了明确约定。后杭建管材公司供货合计305316.94元,禾诚消防公司仅支付5万元,剩余货款255316.94元至今未付。2018年9月27日,杭建管材公司起诉要求禾诚消防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该案诉讼中,禾诚消防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出具《说明》一份,称禾诚消防公司未承接案涉项目,郑志军已不再担任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杭建管材公司撤回该案诉讼并向公安机关控告郑志军涉嫌诈骗罪。后杭建管材公司认为,禾诚消防公司在上述案件中陈述及出具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产品购销合同》系杭建管材公司与禾诚消防公司签订,杭建管材公司已依约供货并由禾诚消防公司指定的侯建宏签收,禾诚消防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为此,杭建管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禾诚消防公司支付原告杭建管材公司货款255316元、违约金255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禾诚消防公司负担。
原告杭建管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约定由杭建管材公司向禾诚消防公司供应正康品牌管材用于余杭妇保医院项目的事实。
2、送货单六份;
3、浙江正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实业公司)销售装箱单十六份;
证据2、3共同用以证明杭建管材公司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4日期间向禾诚消防公司供应管材,并由禾诚消防公司侯建宏签收,以及所供应的管材采购自正康实业公司的事实。
4、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用以证明杭建管材公司向禾诚消防公司开具发票,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5、禾诚消防公司官网网页截图一份,用以证明案涉余杭妇保医院项目是禾诚消防公司施工的事实。
6、《说明》一份,用以证明禾诚消防公司曾出具虚假陈述否认其承接案涉项目的事实。
7、投诉举报状一份;
8、刑事控告状一份;
证据7、8共同用以证明因禾诚消防公司出具虚假《说明》后,杭建管材公司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均未处理的事实。
9、《付款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禾诚消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后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又向杭建管材公司借款5万元,故禾诚消防公司实际支付货款5万元的事实。
10、杭建管材公司胡永超与侯建宏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用以证明侯建宏系禾诚消防公司材料收发员以及禾诚消防公司向侯建宏支付工资的事实。
11、杭建管材公司胡永超与禾诚消防公司张和青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票面金额为35127.61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用以证明杭建管材公司向禾诚消防公司张和青发送供货清单,并发送民事起诉状及《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的事实。
12、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病房大楼装修工程员工工资卡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侯建宏系禾诚消防公司员工的事实。
13、劳动纠纷协调处理申请表、结账单及《安装工程挂靠协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各一份,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一组,用以证明侯建宏是禾诚消防公司案涉项目的材料收发员,禾诚消防公司承接了余杭妇保医院消防、水电工程并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郑志军的事实。
14、《产品购销合同》三份,用以证明杭建管材公司所供产品市场价格的事实。
被告禾诚消防公司答辩称:禾诚消防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产品购销合同》中所加盖的“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工程项目部”印章并非禾诚消防公司所有,禾诚消防公司亦未收到杭建管材公司所供应的不锈钢管材。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杭建管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禾诚消防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杭建管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合同不是禾诚消防公司签订的,所加盖的印章也不是禾诚消防公司的,另外,杭建管材公司于起诉时提交的该合同复印件中需方接货人处是空白的,但原件中却载明侯建宏,杭建管材公司应当就此作出合理说明;证据2、3,侯建宏并非禾诚消防公司员工,禾诚消防公司未收到相应货物,另外,2017年7月13日、2017年8月4日的送货单中无人签收,2017年5月14日的送货单中侯建宏在送货人处签字,结合销售装箱单亦由侯建宏签字,禾诚消防公司有理由怀疑侯建宏实系杭建管材公司员工;证据4,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足以证明禾诚消防公司与杭建管材公司存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且杭建管材公司确认其收到的货款10万元并非禾诚消防公司支付;证据5,对真实性无异议,禾诚消防公司承接了余杭妇保医院消防工程,后分包给郑志军,郑志军系实际施工人;证据6,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8,与本案无关;证据9,禾诚消防公司并非相对方,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从《付款承诺书》内容来看,郑志军向杭建管材公司借款与案涉买卖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证据10,无法确认微信聊天双方的具体身份,侯建宏并非禾诚消防公司员工;证据11,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相关数量、价格;证据12,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3,对劳动纠纷协调处理申请表、结账单、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侯建宏并非禾诚消防公司员工,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所载公司名称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而非禾诚消防公司,对《安装工程挂靠协议》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如确系真实,则实际施工人是郑志军;证据14,禾诚消防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对原告杭建管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杭建管材公司自认合同签订后在需方接货人处手写了“侯建宏”,故对该条款本院不予认定,就其他条款内容,虽然禾诚消防公司称所加盖印章并非其公司所有,但未提供有效反驳,本院结合证据13中《安装工程挂靠协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作综合认定;证据2、3,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4日的两份送货单无人签收,本院不予认定,2017年6月11日的销售装箱单签收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其他经侯建宏签收的送货单、销售装箱单,本院结合证据13中劳动纠纷协调处理申请表、结账单、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作综合认定;证据4、5、6,禾诚消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8、9、11,本院对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0,微信聊天中部分内容可与销售装箱单相印证,本院作综合认定;证据12,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禾诚消防公司不予确认,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4,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8日,郑志军于2018年8月31日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6月28日,杭建管材公司作为供方与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采购商标为正康的不锈钢管材管件一批,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结算价格见合同附件,合计暂定30万,按实际使用量结算;供方负责把货物送到需方指定的余杭妇保医院工地人民大道359#地点;需方接货人;货到工地签收之日起按已到货数量45日内支付款项的70%,打压试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款项的余款;供需双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违约方支付无违约方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另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落款供方处加盖杭建管材公司公章,需方处以打印文字载明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并加盖“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工程项目部”印章。另有《〈正康〉“双卡压”国标I系不锈钢管材价目表(临平妇保)》一份,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
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杭建管材公司陆续向余杭妇保医院项目现场供应管材等并由侯建宏在销售装箱单、送货单中签字。
2017年8月9日,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甲方与杭建管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甲方因余杭妇保医院工程向乙方购买304不锈钢管材约计40万元左右,现甲方承诺乙付款计划:7月份已付10万元,8月份付款5万元,9月份10万元,10月-11月按合同结算余款,注,因甲方资金回资需要,承诺人甲方(禾诚消防)现向乙方借款5万元。落款为郑志军签名,另落有“借款人:(江苏禾诚妇幼保健院)郑志军”签名。承诺书左下方载明“中国工商银行6222083901006687357浙江象山支行郑志军”。
2017年10月10日,杭建管材公司向禾诚消防公司开具并交付编号为NO14667599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载明货物名称为不锈钢管材管件,票面金额为10万元。杭建管材公司确认已经收到与票面金额相对应的货款10万元,并自称将《付款承诺书》所涉5万元借款转至上述郑志军个人账户。
2018年9月3日,杭建管材公司向禾诚消防公司开具并交付编号为NO30591985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载明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薄壁管等,票面金额为35127.61元。2018年9月6日,杭建管材公司胡永超向禾诚消防公司张和青发送名称为“临平妇保18.8.31”的供货清单及编号为NO30591985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供货清单载明报验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并列明了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合计35127.61元。张和青称,“你这个还多出了5000多块钱是什么钱”,胡永超称“你看那个前面那个材料单,我也发给你了,哪有多个5000呢”。杭建管材公司确认已经收到与票面金额相对应的货款35127.61元。
2019年5月6日,禾诚消防公司张和青出具《说明》一份,载明:(一)“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工程项目部”印章非我公司刻制,也非上海分公司刻制;(二)余杭区临平妇幼保健院装修工程,非我公司承接;(三)郑志军已不担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职务。
2019年8月15日,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登记。
另认定,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曾就拖欠余杭妇保医院项目工人工资事宜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制作形成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并有《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安装工程挂靠协议》复印件附卷,其中《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的封面由禾诚消防公司另行加盖公章。
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载明:单位名称为龙兴建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班组类别为水电消防班组,其中载明了侯建宏、张建飞的身份证号及汇款账号、工资发放金额等信息。该表格中加盖有禾诚消防公司公章。
《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15年4月,总包人为龙兴公司、发包人为禾诚消防公司;工程名称为余杭妇保医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工程;本工程水电消防安装项目工程暂估价1479万元*81%=1197.99万元;承包人处为张和青、郑志军签名并加盖禾诚消防公司公章。
《安装工程挂靠协议》载明:签订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禾诚消防公司为甲方(管理方)、郑志军为乙方(挂靠方);工程名称为余杭妇保医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197万元;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公司下进行余杭妇保医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安装工程的经营,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为乙方提供“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安装工程项目部”印鉴一枚,用于工程资料,乙方承诺该印鉴仅用于该工程资料,乙方不得使用该印鉴对外出具财务手续,不得使用该印鉴对外出具债务凭证;本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采取通过甲方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和拖欠人工工资、拖欠材料款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本工程由乙方向甲方缴纳6万元管理费。落款甲方处加盖禾诚消防公司公章,乙方处为郑志军签名。庭审中,禾诚消防公司认可承包了案涉工程并交由郑志军实际施工。
本院认为,本院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认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禾诚消防公司与龙兴公司签订工程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工程”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承包人落款处为张和青、郑志军签名并加盖禾诚消防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禾诚消防公司设立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并由郑志军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产品采购合同》需方处载明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落款处加盖“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区妇幼保健院病房大楼、食堂后勤用房、配电房、地下室工程项目部”印章,且约定送货至案涉工程所在地“余杭区临平妇幼保健医院工地人民大道359#”;第三,《产品采购合同》签订后,杭建管材公司向案涉余杭妇保医院项目现场供应不锈钢管等并由侯建宏在销售装箱单、送货单中签字确认,销售装箱单、送货单所载明产品、供货期间与《产品购销合同》相符,禾诚消防公司盖章确认的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亦载明侯建宏在案涉项目水电消防班组,故应当认定侯建宏在销售装箱单、供货单中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第四,禾诚消防公司确认收到杭建管材公司开具的发票,郑志军亦以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义出具《付款承诺书》。此后,杭建管材公司另与禾诚消防公司发生35127.61元业务,该数字具体精确并有票面金额为35127.61元的发票及杭建管材公司向张和青发送的合计35127.61元的供货清单为证。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使杭建管材公司相信案涉合同相对方为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现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注销,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总公司杭建管材公司承担。禾诚消防公司抗辩称已将案涉项目交由郑志军实际施工,禾诚消防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但其与郑志军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对杭建管材公司并无约束力,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禾诚消防公司抗辩称曾就郑志军私刻公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欠款金额,销售装箱单、送货单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公称通径、数量等,具体产品及规格等与《〈正康〉“双卡压”国标I系不锈钢管材价目表(临平妇保)》相吻合,结合“正康”品牌管材的市场价格,经加总计算,杭建管材公司供货合计284716.91元,扣减其自认收到的10万元,尚欠货款184716.91元。禾诚消防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杭建管材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未付货款金额10%计算的违约金。杭建管材公司主张供货总额为305316.94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供货情况,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杭建管材公司主张应当在本案中扣减其出借给禾诚消防公司上海分公司的5万元,但其确认款项系支付至郑志军个人账户,该借款合同与案涉买卖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且禾诚消防公司亦不同意在本案中扣减,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杭建管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货款184716.91元。
二、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8471.69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3元,由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负担1524元,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89元。
原告杭州杭建管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洪家清
人民陪审员  俞燕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