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执异23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危学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和青,总经理。
第三人:张和青,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黄玮光,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张和青、黄玮光为(2019)沪0109执10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彬
审判员 方文光
审判员 黄宇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