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执恢10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危学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和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20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47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周 浩
审 判 员
陶 勇
书 记 员
徐 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