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9民初1162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41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佳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城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奎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加***、***为(2019)沪0109执10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奎佳公司与禾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奎佳公司申请追加禾城公司股东***、***以及原股东***、***、***为被执行人。2021年6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2021)沪0109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2019)沪0109执10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但驳回对***、***的追加请求。对此,奎佳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理由如下:根据禾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和***,二人分别应认缴出资600万元和4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现***和***均未在期限内足额认缴出资,分别实缴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故奎佳公司请求追加***和***,分别在未缴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范围内对禾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奎佳公司就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有企业工商登记资料、(2021)沪0109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2018)沪0109民初20964号民事调解书、(2021)沪0109执恢1066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 被告***、***、禾城公司未到庭无辩称意见。 第三人***、***、***无述称意见。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奎佳公司与禾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沪0109民初209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禾城公司支付奎佳公司公司货款147万元,分别于2018年12月底之前支付50万元,于2019年4月底前支付40万元,于2019年6月底前支付67万元。上述调解生效后,因禾城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还款义务,奎佳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沪0109执1037号[(2021)沪0109执恢106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于2021年7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禾诚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系***和***,各实际认缴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2013年6月7日,股东变更为***、***、***、卢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2014年7月12日,卢某将其股权转让给***。2016年3月14日,禾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的500万元由***、***、***、***各认缴出资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期限届满,上述股东均未实际出资。2017年12月13日,***将其股权转让给***,2018年4月27日,***和***又将其股权转让给***。转让后,禾城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和***,二人分别应认缴出资600万元和400万元,实缴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到期未认缴出资额各为300万元和200万元。 还查明,在前置执行异议程序中,***和***确认对禾城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二人均未按各自出资额认缴完毕。 以上事实,由各方当事人陈述、企业工商登记材料、(2021)沪0109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2018)沪0109民初20964号民事调解书、(2021)沪0109执恢1066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禾城公司至今未向奎佳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禾城公司章程规定,增资的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应由股东***和***各认缴300万元和200万元。对此,***和***确认认缴期限届满后未按各自出资额认缴完毕。故奎佳公司依据前述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承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以奎佳公司的该追加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予以驳回,有所不当,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为(2019)沪0109执1037号[(2021)沪0109执恢10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沪0109民初2096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对原告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为(2019)沪0109执1037号[(2021)沪0109执恢10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禾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沪0109民初2096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上海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0,322.0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12,349.25元,被告***负担8,23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作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