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81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
被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郝墨。
原告***与被告***、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卫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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