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2876号
原告:**,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33680Y.
法定代表人:郝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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