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81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
被告: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聂家山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郝墨,董事长。
被告:***,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村民。
原告***诉被告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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