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31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09号香缇丽舍05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把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91025元,未到位标的为91025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齐海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