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商初字第1553号
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09号香缇丽舍05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
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创公司)诉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跃创公司诉称:被告***系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欠原告电梯保养款9万元。2012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个人愿意代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但其后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向跃创公司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2010年7月,跃创公司与南京典雅物业公司签订了赞城湖畔居小区电梯保养合同,现已解除;在合同执行期间,南京典雅物业公司拖欠跃创公司电梯保养款9万元;该款项由南京典雅物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负责解决偿还,并承诺在2012年12月底还清。后***未能按约还款,跃创公司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代为履行。本案中,根据《还款协议》约定,***自愿代南京典雅物业公司支付拖欠跃创公司的电梯保养款9万元,于法无悖,***应按约履行;现***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跃创公司诉请其立即支付9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9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方梦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