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12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09号香缇丽舍05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59476186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际花园2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704478912。
负责人:*宝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2105837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93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