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3764号
原告: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淮海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09号香缇丽舍05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