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2027号
原告: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大云镇嘉善大道1897号。
法定代表人:陈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清,浙江嘉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市高新技术工业村T2栋B6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家同。
原告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项嘉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