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8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工,男,系该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司法部于201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2.0.6条规定:“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第3.8.1条规定:“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第3.8.4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第4.6.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按照上述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代表鉴定机构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及出庭作证的工作人员均为聂阳,其也在涉案《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人员签字,但经本院向其本人及其单位核实,聂阳并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并不符合上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规定的鉴定人资格。故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报告》存在鉴定程序不当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192号;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5.66元,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4.0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黄 玮 娜
审判员 许 莹 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