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392号
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T2栋B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285D。
法定代表人:张家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9050T。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名下价值人民币988018.51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15386的《保单保函》,以其信用为上述财产提供担保金额为988018.51元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名下的价值人民币988018.5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哲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392号
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T2栋B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285D。
法定代表人:张家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9050T。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988018.51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原告以被告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在建设银行合肥贵池路支行34×××68账户的存款988018.5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婷婷
人民陪审员杨良萍
人民陪审员胡运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