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295号
原告:深圳市威尔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长兴路**国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102G。
法定代表人:张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怡,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市高新技术工业村**B6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285D。
法定代表人:张家荣。
原告深圳市威尔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0491.96元及延迟付款利息(利息以250491.9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深圳市威尔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2020)粤0305民初30295号案件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威尔达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