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1520号
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T2栋B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285D。
法定代表人:张家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浩,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友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翠宝路30号鸿邦科技工业厂区2号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92464。
法定代表人:朱龙。
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友智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钟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