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13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碧,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导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离职原因的认定。***主张赛格导航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赛格导航公司主张***自2016年5月16日起开始旷工,但公司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对5月份发放的工资也没有提供任何异议。赛格导航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签阅表、考勤记录、部门负责人出具的员工缺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首先,***对赛格导航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以及签阅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上述《员工手册》依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的依据。双方在仲裁阶段均确认考勤方式为磁卡考勤,《员工手册》第六章第6.7条规定“人力资源部每天将结合办公网考勤记录、外出登记批准、出差登记记录、经理的口头书面证明等对员工进行当月的考勤统计。”与赛格导航公司提供的考勤方式及记录方式相符。虽然***对考勤记录、部门负责人出具的员工缺勤证明不予认可,但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期间正常出勤并为赛格导航公司提供了劳动。其次,赛格导航公司主张因***2016年5月16日起开始旷工,工资只发放了522.38元。***在仲裁庭审期间明确表示对赛格导航公司2016年6月16日支付的5月工资522.38元没有异议,但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与常理不符,且赛格导航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综上,本院结合案件情况,认为赛格导航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原审判决认定***存在长期旷工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赛格导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关于2016年6月1日至26日期间的工资。鉴于本院的上述认定,***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的诉请未得到支持,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映清
审判员邢蓓华
代理审判员*玉婵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