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9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441号天安数码创业园2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41644。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南环中路(***乡政府向西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0792592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光热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中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确认甘肃光热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3.改判甘肃光热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关于营业期限、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4.改判甘肃光热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全部年度审计报告供深圳中广公司查阅、复制。事实与理由:一、甘肃光热公司未依法变更营业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根据深圳中广公司一审提交的《关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复函》,甘肃光热公司已自认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时间是2020年12月,即深圳中广公司成为股东(2020年3月26日)之后,而非2015年11月4日;此外,在(2018)粤03执221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甘肃光热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5日颁发的营业执照,该执照也明确载明了甘肃光热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并未变更为无期,这进一步印证了甘肃光热公司的营业期限变更时间并非2015年11月4日。其次,甘肃光热公司自行提供的2015年11月4日股东会决议仅系对股权转让、管理层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进行决议,并未涉及营业期限变更事宜,且相应的《变更登记审核表》(2015年11月5日)中登记变更事项内“营业期限”一栏为空,这也表明了甘肃光热公司并未申请对营业期限变更。因此,甘肃光热公司并未依法变更营业期限,对于该错误变更登记事项,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甘肃光热公司营业期限在2015年11月5日即已变更,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二、年度审计报告属于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供的文件,股东有权进行查阅、复制,一审判决认为审计报告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认定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从前述规定可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将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因此,深圳中广公司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审计报告。甘肃光热公司在向深圳中广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审计报告。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甘肃光热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请求具有相关法律依据,符合经济、效率的商业原则,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判准深圳中广公司的上诉请求。
甘肃光热公司辩称,一、深圳中广公司成为甘肃光热公司股东后,甘肃光热公司并未就营业期限变更事宜做出过任何股东会决议。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求无事实基础。二、工商变更登记的撤销应以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依据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无法律依据,客观无法操作。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本案中,深圳中广公司一审中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允许在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公司才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故,深圳中广公司未提请撤销相关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甘肃光热公司无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请撤销变更登记。深圳中广公司多次要求甘肃光热公司就营业期限恢复变更登记,经深圳中广公司自行核查后,甘肃光热公司营业期限在2015年11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候就已经变更为长期,当时公司章程第五条记载内容就为“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核准登记设立之日起算。”2020年5月18日,深圳中广公司登记为甘肃光热公司股东之一,此后,甘肃光热公司在2020年12月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并未就公司营业期限进行过变更,工商局之所以调整成长期,应属于对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的更正,与甘肃光热公司无关,且甘肃光热公司就此问题多次回函告知深圳中广公司,本次营业期限的变更系工商局自行调整,并非甘肃光热公司申请。实质上,甘肃光热公司自2015年11月就已经申请将营业期限变更为了长期。综上,深圳中广公司第一、二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三、深圳中广公司第三项上诉请求中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范围中包括“审计报告”,无法律依据,深圳中广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范围中不应包括审计报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针对不同的客体对象进行了差异化规定,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深圳中广公司第三项诉求范围中“年度审计报告”超出能够查阅、复制的范围。甘肃光热公司并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政府部门等特殊主体,没有每年必须做审计的强制性规定,甘肃光热公司也无完整的年度审计报告,而且公司停产停业以后经营都不正常,更没有做审计之必要。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之规定,甘肃光热公司有义务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股东,但财务会计报告并不等同于、也不包括审计报告。故,对深圳中广公司第三项要求查阅审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深圳中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甘肃光热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甘肃光热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关于营业期限、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3.判令甘肃光热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以及年度审计报告供深圳中广公司查阅、复制;4.判令甘肃光热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供深圳中广公司查阅;5.判令深圳中广公司有权在甘肃光热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上述第3项、第4项请示的全部材料,查阅、复制期限为25个工作日;6.判令甘肃光热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执2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光热公司4.4548%股权作价10515672.98元强制过户给深圳中广公司以抵偿债务。经甘肃光热公司申请后,2020年5月18日阿克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通过,深圳中广公司成为甘肃光热公司的股东。深圳中广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委托律师向甘肃光热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提供财务数据等报表;2022年4月20日、同年5月17日深圳中广公司先后两次向甘肃光热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包括提供财务数据等报表,并就甘肃光热公司变更经营期限事宜进行了交涉。同年4月27日甘肃光热公司复函说明因各种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并就经营期限一事进行了说明。截止起诉,甘肃光热公司未向深圳中广公司提供过自深圳中广公司成为其股东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深圳中广公司也未查阅过自其成为甘肃光热公司股东后甘肃光热公司的会计账薄。一审另查明,甘肃光热公司自2013年9月29日成立时起先后向阿克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过五次变更事项,其中与本案有关联的是第三次变更备案,即2015年11月5日的五项变更事项,其中一项是关于经营期限的变更,变更前为“自2013年9月29日于2023年9月28日”,变更后为“自2013年9月29日”没有具体期限。与本案有关联的变更还有第四次变更备案,即2020年5月18日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成员出资总额等变更),变更前后虽都为60000万元,但根据备案的资料(主要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等附件),深圳中广公司经报备成为甘肃光热公司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深圳中广公司起诉事项中即包含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部分,也包含要求甘肃光热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求,涉及公司决议撤销和股东知情权两个案由,该两案由的共同上级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故该案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性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深圳中广公司已然是甘肃光热公司的股东,故享有知情权。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甘肃光热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主张成立,甘肃光热公司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深圳中广公司查阅、复制;并提供成立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供深圳中广公司查阅。甘肃光热公司所提深圳中广公司未向其书面要求而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辩解不成立,因深圳中广公司已通过函件的形式向甘肃光热公司提出要求,而甘肃光热公司也已复函,故辩解理由不成立。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甘肃光热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主张不成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该审计行为系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依据委托审计合同关系而产生,与股东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不在股东知情权范围,不予支持。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确认甘肃光热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不成立,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明确记载甘肃光热公司的营业期限变更是2015年11月5日,且2015年11月4日签署并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五条),是在深圳中广公司成为甘肃光热公司股东之前就已经变更的事项。深圳中广公司认为甘肃光热公司在2022年2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召开股东会直接将公司经营期限由“2013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变更为“2013年9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的主张不成立,经核查,甘肃光热公司最近一次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是2020年12月15日,其中并没有涉及营业期限的变更,备案的股东会决议中也没有涉及营业期限变更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中广公司所提撤销之诉已超六十日,故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由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查阅、复制;二、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公司会计账簿,由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查阅,查阅期限为7个工作日;三、驳回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确认甘肃光热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要求甘肃光热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关于营业期限、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的请求能否成立。2.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甘肃光热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全部年度审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的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深圳中广公司认为甘肃光热公司在未通知深圳中广公司且未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下,直接将公司经营期限由“2013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变更为“2013年9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现要求确认甘肃光热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要求甘肃光热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关于营业期限、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经查,从甘肃光热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15年11月4日甘肃光热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两份股东会决议,第一份股东会决议载明:“1.同意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认缴的本公司20000万元出资转让给乙方,该部分33.33%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由乙方履行。2.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日,形成新《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第五条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三条规定:“本章程于2015年11月4日签署,在此之前的所有章程一并作废并被本章程所替代。”之后,召开股东会,形成第二份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载明:“1.同意通过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新章程。2.同意将公司新章程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3.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为监事会主席。”以上两份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签字**。2015年11月5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载明:现将核准项目通知如下:变更项目“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变更前“自2013年09月29日至2023年09月28日”,变更后“自2013年09月29日”,无具体期限。变更项目还包括“负责人变更、投资人信息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章程备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深圳中广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成为甘肃光热公司的股东。综合以上,在深圳中广公司成为甘肃光热公司股东之前,甘肃光热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变更为长期。故一审认定甘肃光热公司营业期限在2015年11月5日已变更正确,深圳中广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深圳中广公司要求甘肃光热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全部年度审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深圳中广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年度审计报告均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范畴内,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查阅范围。故深圳中广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
综上,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由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四、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在该公司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南环中路(***乡政府向西100米处)的办公场所内查阅、复制上述资料,查阅、复制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五、驳回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负担50元,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