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46号 申请人: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火车站街道万科里社区喀什东路26幢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2-C区乌苏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其公司账号×××中存入的3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350,000元。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申请人新疆安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