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091923,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郭雄。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尔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5368692XA,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丽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尔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204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广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