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5执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33091923G。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
委托代理人:黄逸诗,女,广东国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22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51536.7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欠款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225执189号案件终结执行结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运松
审判员 侯 忠
审判员 冼毅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