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04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二路尚东雅轩一幢三楼之三室。
法定代表人:钟文雄。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三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204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204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2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金融机构等账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本院予以核实。
二、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住所地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完成终本约谈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娟
审判员 伍振业
审判员 贾书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