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5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双龙路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33091923G。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
委托代理人黄逸诗,广东国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泽堃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江口镇封州二路198号。
组织机构代码:66816331-X。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南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2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4631元。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泽堃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泽堃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其名下无车无房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完毕结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1225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植连洲
审判员  侯 忠
审判员  冼毅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丹